企业用房被违法强拆,“幕后主使”藏不住!

创建时间:2025-03-14 14:06

在滨海市的阳光区,有一家名为昌盛的商贸公司。昌盛公司在阳光区海滨街道拥有一处商业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一直合法经营着各类商品批发业务。

2020年初,阳光区政府为推进海滨风情小镇建设项目,成立了专门的项目指挥部,并要求海滨街道办事处作为执行主体,负责项目涉及的征迁、建设等一系列工作,明确要在当年年底前见到显著成效。

2020年8月,海滨街道下辖的几个社区部分居民,在未与昌盛公司进行任何沟通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成立了一个所谓的“环境整治志愿队”。这个志愿队在报请海滨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强行拆除了昌盛公司的这处商业房产。事后,阳光区政府在这片土地上建成了海滨休闲广场。

昌盛公司遭遇如此变故,经营被迫中断,损失惨重。他们既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征收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该为强拆行为负责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权力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普通民事主体是没有权力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这就像给房屋加上了一层“法律护盾”,保护其不被随意侵犯。

在昌盛公司的案例中,由于没有相关行政法律文书指明强拆责任主体,事情看似扑朔迷离。但深入分析会发现,昌盛公司的房产位于海滨风情小镇建设项目范围内,其被强拆与该项目存在紧密联系。阳光区政府作为项目的主导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没有依法对昌盛公司的房屋实施强制搬迁,这是导致房屋被违法拆除的关键因素。而且,在房屋拆除后,阳光区政府将土地开发成广场,还曾与昌盛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综合这些情况,尽管表面上是居民组成的“志愿队”实施了拆除行为,但不能简单地让这些居民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居民委员会、“志愿队”这类组织更像是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是在行政机关的主导和影响下开展行动的。除非阳光区政府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与强拆行为毫无关系,否则就应当认定阳光区政府是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