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听取陈述申辩、认定土地四至范围并给予补偿

创建时间:2025-03-14 14:05

案情概况

山西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4 年和 2005 年先后取得双塔西街 **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 2006 年的《房屋产权证》。2014 年 4 月 4 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原市政府)为实施某改造道路建设,发布**号《通告》,决定收回包括**公司两幅共 749.5 平方米土地在内的 87 个单位 776.85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住户在通告发布 15 日内带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将予以注销。该通告公示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太原日报》及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理由包括补偿未落实、收回主体及程序违法、不符合公共利益及正当程序原则等。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太原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为公共利益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且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虽未实际开展补偿工作,但通告已明确补偿事宜依法进行,故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太原市政府在收回**公司土地时,未听取陈述申辩、未认定土地四至范围且未给予补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精神,依法应撤销,但考虑到道路建设属公共利益需要,最终确认太原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太原市政府负担,并明确**公司后续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且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解决补偿问题前可拒绝交出土地。

要点分析

1.征收补偿原则的核心地位:此案例再次强调“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房屋征收等行政行为中,补偿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征收机关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遵循公平、及时补偿原则解决补偿问题。

2.行政程序合法的严格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确保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太原市政府在收回土地过程中,未履行听取陈述申辩、送达书面决定、明确土地四至范围等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16)最高法行再80号